窗口咨询: 1 江川路街道 鹤庆路398号, 2 古美路街道 平吉路655弄1号, 3 吴泾镇 宝秀路555号, 4 七宝镇 沪松公路577号, 5 莘庄镇 莘西南路158号 ,6 华漕镇 平乐路25号, 7 梅陇镇 莘朱路1925号, 8 颛桥镇 联农路297号, 9 虹桥镇 合川路2885号B楼 ,10 莘庄工业区 春光路710号, 11 新虹街道 申滨路777号, 12 浦江镇 江航南路950号, 13 浦锦街道 浦瑞路326号,14马桥镇 银春路2016号01-0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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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网站或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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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 | 租赁中心、受理中心、租赁服务单位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住房租赁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出租人身份证 | 市公安局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出租人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 | 银行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配租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安排好租赁合同之间的衔接,并按照相关规定与要求,办理住房租赁以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原租赁合同终止至新租赁合同生效期间,停发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