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咨询: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中山南二路2419号)1-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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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中山南二路2419号)咨询服务台
信函投诉: 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纪委(监察审计室) 邮政编码:200002
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材料经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 卫生批准文件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 营业执照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 消防批准文件或消防安全检查证明文件等有效证明文件 | 住建部门、消防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 条款 | 第十条 | |||
| 内容 |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