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申请审核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45(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12345
窗口咨询: 各街镇办事处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228弄12号一楼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申请时在户口所在地连续满1年;(三)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400元(含50400元)、人均财产低于150000元(含15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5440元(含55440元)、人均财产低于165000元(含165000元);(五)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可以单独申请。
填报须知
根据当事人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具体申请材料有一定差异,请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联系告知为准。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耀元路228弄12号一楼1号窗口;上述地址为廉租接待地址。具体办理地点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镇社区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一,上午00:00至00:00,下午14: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无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2.《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 (沪房规范〔2019〕10号)第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经复审核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区指定网站或者有关媒体进行为期3日的复审公示。复审公示的内容和要求与初审公示相同。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权利; 2.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错误的权利; 3.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 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义务; 2.提供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义务; 3.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审查的义务;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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