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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申请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台名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5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 内容 | 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