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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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有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兴办企业的,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市市场监管局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 房屋登记机构等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审核需要的其他收入凭证材料 经核查,需要申请人补充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有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市民政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出示原件) 市自然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物业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籍簿等材料(出示户口簿原件) 市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凭证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或退伍的相关凭证 所属部队、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拥有债券的人员,需提供债券凭证 券商等机构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材料 申报承诺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拥有机动车辆的人员,需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市公安、交警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等材料(出示身份证原件) 市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对象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材料(出示结婚证原件) 市民政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前溯一年内的收入凭证: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凭证,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 工作单位等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出示原件) 房屋所在地征收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拥有股票的人员,需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券商等机构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临汾路335号临汾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楼大厅1-13号窗口;上海市静安寺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常熟路115号静安寺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楼大厅1-8号窗口。 上海市曹家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万航渡路767弄56号1楼大厅1-12号窗口。 上海市江宁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常德路818号1楼大厅住房保障1号窗口。 上海市石门二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武定路139号1楼大厅9号窗口。 上海市南京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延安中路955弄67号1楼大厅1-10号窗口。 上海市天目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沪太路150号1楼大厅综合1-5号窗口。 上海市北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天目中路532号2楼民政1号救助窗口。 上海市宝山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宝昌路519号1楼大厅10号窗口。 上海市芷江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芷江西路151号1楼大厅综合1-5号窗口。 上海市共和新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平型关路487号1楼大厅17号窗口。 上海市大宁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彭江路188号1楼大厅1-5号窗口。 上海市彭浦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安泽路78号1楼大厅1-5号窗口。 上海市彭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灵石路725号丙1楼大厅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大厅取号时间:上午8:15-11:15,下午13:15-16:30)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和积分、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状况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协助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协助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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