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wdt.sh.gov.cn/zwdtSW/zwdtSW/zhaocha3/zhaocha.jsp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8号窗口;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 上海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 一网通办上下载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规划资源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 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 受理 | 5 | 受理人员 | 1、准予批准的条件。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有效的。 2、不予批准的情形。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无效的。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条款 | 第四十一条 | |||
| 内容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