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要求的文件形式
| 1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 内容 | 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 |||
| 2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条款 | 第108项 | |||
| 内容 | 108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