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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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书中申请人为建设单位红头文件、注明文号。申请人名称应与立项批文一致。 2.申请资料按照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顺序排列,并列出送审文件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不应照片打印。 "

形式标准

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要求的文件形式

申请材料目录

附经济指标的总平面蓝图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地勘报告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材料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既有房屋鉴定报告(如有)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抗震咨询意见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甲级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单体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内容 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2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款 第108项
内容 108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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