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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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7960181
投诉电话: 021-12345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金山大道1972号东附楼4楼401室2号窗口 金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未按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正确:应按材料清单完整、准确提交相应材料。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领取抚恤补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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