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5758565、(021)65758562、(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8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欧阳路502号1楼101室虹口区教育局信访办公室
信函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欧阳路502号1楼101室虹口区教育局信访办公室 (邮编:20009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报材料使用中文; 2.申报材料据实填写。
形式标准
1.纸质(A4大小);2.复印件须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学校***变更的申请
特别程序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集中审查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1:30—12:30提供咨询服务)
常见问题
对事项办理有何异议,如何反映?
可以拨打投诉电话进行反映。(021)65758562、(021)12345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正确做法:补齐相关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5号)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2.因违规操作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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