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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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邹平路188弄T2座一楼15号窗口;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漕东支路81号徐汇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楼A02窗口;黄浦区外滩街道九江路128号3楼黄浦区政务服务中心01-35号窗口;长宁区华阳路街道长宁路626号长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号窗口;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老沪太路202号静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大厅1号与2号窗口;普陀区真如镇街道铜川路1809号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1-3号窗口;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广灵四路500号虹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3号窗口;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扬州路583号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号窗口;闵行区莘庄镇莘潭路392号闵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4号窗口;宝山区吴淞街道淞宝路50号1号楼宝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7号窗口;嘉定区嘉定镇街道金沙路85号嘉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号窗口;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833号奉贤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1楼2号窗口;松江区永丰街道松礼路81号松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综合行政审批F02窗口;金山区石化街道金一东路391号金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01-08号窗口;青浦区夏阳街道城中东路268号-274号青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号窗口;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40号崇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号窗口(各区窗口收件时间详见常见问题问答)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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