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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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街道小木桥路470号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2-9号窗口;1. 浦东新区,20585565,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三楼C7办公室; 2.黄浦区,63846699-274,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巨鹿路139号二楼B01-B09窗口,周一至周五 下午13:30-16:30; 3.静安区,65213330,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永和路217号4号窗口,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及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除外); 4.徐汇区,24092222-2053,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个人事务综合受理大厅B01-B06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下午16:30(11:30-13:30设值班窗口); 5.长宁区,62260426,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街道华阳路112号2号楼,长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4号窗口; 6.普陀区,52564588-7275,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45号综合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6∶30; 7.虹口区,35363249,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19-21号综合窗口(针对事务所业务),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7-9月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上海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广灵四路500号虹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3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00,下午13∶30-16∶30。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30; 8.杨浦区,55210089,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扬州路583号1楼5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00,下午13∶30-16∶30,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30; 9.宝山区,56601949,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单一窗口23-35号,周二上午8:30~11:00和周四下午13:30~16:30; 10.闵行区,64986330,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潭路392号闵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4号窗口,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下午13:30-16:30;) 11.嘉定区,39178717,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服务区A03-A16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 12.金山区,67968135,67968133,金山区石化街道金一东路391号金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 ,下午 13:30-16:30; 13.松江区,57821000*8057,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号-871号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2楼57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14.青浦区,59723122,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青松路231号青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号窗口,星期一:上午08:30-11:00; 15.奉贤区,37110205,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8833号奉贤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大厅3号窗口,周二至周四下午2:00~4:30; 16.崇明区,69610072,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1016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7:0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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