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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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资格,未在本市注册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2、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获得认定结果报告。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1)第一类 经营管理制度 1)与线下实体运输企业商业合作方式及责任约定; 2)运价定价原则、标准及动态调整方式; 3)个人所有车辆注册及人员的管理方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4)驾驶员经营行为的奖惩制度; 5)发票管理制度; 6)注册车辆、人员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2)第二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 8)线上数据安全防范制度; 9)用户个人信息、GPS定位信息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10)线下实际接入平台的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缴纳制度; 11)注册驾驶员岗前岗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行车安全保障制度、重大事故保险理赔处置制度; 12)平台注册驾驶员及公司管理人员稳定工作预案; (3)第三类 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13)平台公司网约车服务规范标准及监管方式; 14)服务质量及乘客信用在线评价制度(双向); 15)服务承诺及执行监管制度等。 16)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7)服务质量社会舆情曝光事件应对处置方式; 18)营运数据统计制度。 4、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5、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6、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7、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资格,未在本市注册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2、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获得认定结果报告。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1)第一类 经营管理制度 1)与线下实体运输企业商业合作方式及责任约定; 2)运价定价原则、标准及动态调整方式; 3)个人所有车辆注册及人员的管理方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4)驾驶员经营行为的奖惩制度; 5)发票管理制度; 6)注册车辆、人员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2)第二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 8)线上数据安全防范制度; 9)用户个人信息、GPS定位信息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10)线下实际接入平台的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缴纳制度; 11)注册驾驶员岗前岗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行车安全保障制度、重大事故保险理赔处置制度; 12)平台注册驾驶员及公司管理人员稳定工作预案; (3)第三类 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13)平台公司网约车服务规范标准及监管方式; 14)服务质量及乘客信用在线评价制度(双向); 15)服务承诺及执行监管制度等。 16)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7)服务质量社会舆情曝光事件应对处置方式; 18)营运数据统计制度。 4、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5、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6、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7、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证照 3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根据2024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
条款 第十条
内容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条款 附件第112项
内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 依据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条款 第六条
内容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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