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12345、(021)64877985
窗口咨询: 窗口部门名称:上海市徐汇区政务服务中心法人事项综合受理窗口;咨询窗口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徐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法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A01-A18窗口;咨询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窗口部门名称: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办; 投诉窗口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7楼716室; 投诉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7楼716室 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办(邮编:200235)。
本审批采用“在线申请、一网通办”方式审批,申请人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进行网上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正式受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流程开展审批。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 条款 | 第十七条 | |||
| 内容 |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 条款 | 第三条 | |||
| 内容 |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
| 条款 | 第二十四条 | |||
| 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 4 | 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六条 | |||
| 内容 |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
| 5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条款 | 第十八条 | |||
| 内容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6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 条款 | 第十八条 | |||
| 内容 |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 |||
| 7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 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 8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 内容 |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自2019年10月1日起,可登陆上海市政府网站,在“一网通办”栏目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页面上在线填写审批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
自2019年10月1日起,可以在“一网通办”栏目中在线查询事项办理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无资质要求。
将主动公开在网站、报纸或者基层公告的环评信息拍照或者截屏保存,制作主动公开证明电子材料,加盖建设单位电子印章递交即可。
按照环评文件中计算的总量指标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总量指标。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开工建设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发生什么变动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调整变更手续?
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1年版)》执行市区两级分工。
徐汇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评文件是否还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本?
我区目前已实施行政审批无纸化申报和申请材料电子形式归档,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版本申请材料,上传的电子材料应按规定加盖电子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