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注册登记预选机动车号牌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0(当场)
电话咨询: 二分所15721459257,19729552904;三分所17269307872,19729553268;四分所15721459256,19729553275
窗口咨询: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窗口接受咨询, 点击查看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来访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上海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非实名注册用户(通过网上注册功能注册的用户为非实名注册用户)
不含有特别程序
1、办理方式:互联网办理。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sh.122.gov.cn/),在“业务办理”板块的“机动车办理----新能源汽车换发号牌预选号牌”栏目,点击“在线办理”。 2:业务流程:第一阶段(【步骤1:选择需换牌选号的新能源汽车】→ 【步骤2:确认信息】→ 【步骤3:选号服务说明】);第二阶段( 【步骤1:身份验证】→ 【步骤2:预选号牌】→ 【步骤3:完成号牌预选】)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0:00至下午23:59(网上24小时服务)
常见错误示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查询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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