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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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道路施工项目审查表。本市各公安分局交警路设窗口提供表格,或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确认,上报总队审查的需支队初审意见盖章确认。 2.交通组织方案。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背景、工程区位、工程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工期、施工组织、占用道路情况等信息; (2)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施工期间对施工道路及周边道路交通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信息。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交通影响评估,并提交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3)交通组织措施。包括绕行路线、分流路线以及机动车交通组织、慢行交通组织、公共交通组织、停车管理、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工程车辆管理、交通诱导提示措施、交通组织示意图等; (4)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施工作业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警示设施设备的设置、施工围挡、夜间照明设备、交通安全引导和管理人员安排等; (5)交通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施工作业区影响范围制定控制区域、应急启动条件、应急管理措施、应急物资准备等; (6)交通恢复措施。包括占用期满后恢复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设施的措施。 3.配套交通组织图。由相关企业出具已确定的交通组织方案,通过图纸形式予以体现,包含标志、标线、信号灯等相关设施,重点是现状交通组织和施工后交通组织的关系。

形式标准

1.道路施工项目审查表。本市各公安分局交警路设窗口提供表格,或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其中线下申请上报总队审查的需支队初审意见盖章确认。
2.交通组织方案。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背景、工程区位、工程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工期、施工组织、占用道路情况等信息;
(2)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施工期间对施工道路及周边道路交通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信息。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交通影响评估,并提交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3)交通组织措施。包括绕行路线、分流路线以及机动车交通组织、慢行交通组织、公共交通组织、停车管理、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工程车辆管理、交通诱导提示措施、交通组织示意图等;
(4)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施工作业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警示设施设备的设置、施工围挡、夜间照明设备、交通安全引导和管理人员安排等;
(5)交通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施工作业区影响范围制定控制区域、应急启动条件、应急管理措施、应急物资准备等;
(6)交通恢复措施。包括占用期满后恢复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设施的措施。
3.配套交通组织图。由相关企业出具已确定的交通组织方案,通过图纸形式予以体现,包含标志、标线、信号灯等相关设施,重点是现状交通组织和施工后交通组织的关系。

申请材料目录

涉路施工项目审批表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交通组织方案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配套交通组织图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 审查人员 1、涉路施工交通组织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 36670)、《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等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规范;2、保障安全,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注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施工作业区周边道路条件和交通特点,在安全距离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限速标志等,减少施工作业区出入口交通冲突;3、保障畅通,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注重保障道路交通运行顺畅,统筹安排涉路施工时间、时序和工期,对重点道路原则上不采取中断交通的施工方式。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占一还一”“占辅不占主”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施工点段及其周边道路网的通行能力;4、方便群众,交通组织方案应合理制定交通疏解绕行措施,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施工作业区沿线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学生的日常出行,确保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安全便捷。
决定 4 部门负责人 1、涉路施工交通组织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 36670)、《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等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规范;2、保障安全,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注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施工作业区周边道路条件和交通特点,在安全距离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限速标志等,减少施工作业区出入口交通冲突;3、保障畅通,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注重保障道路交通运行顺畅,统筹安排涉路施工时间、时序和工期,对重点道路原则上不采取中断交通的施工方式。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占一还一”“占辅不占主”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施工点段及其周边道路网的通行能力;4、方便群众,交通组织方案应合理制定交通疏解绕行措施,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施工作业区沿线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学生的日常出行,确保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安全便捷。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意见书 批文 其他 点击下载 窗口自取;电子证照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条款
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查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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