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8281000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
填报须知
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一网通办→切换部门、区、管委会→市应急局/区应急局/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选择申请事项→办事指南,按照办事指南做好申请准备→立即办理→选择具体事项→法人登录→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系统流程完整填写相关内容,打印纸质申请书,纸质申请书与系统填写信息一致,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日期,加盖企业公章→上传纸质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扫描形成的PDF格式文件,清晰易识→提交,提出申请。
形式标准
原件及扫描件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委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委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委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我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委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委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依法改正;5.我委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委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我委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委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委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委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委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委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委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委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委对申请人取得我委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特别程序
无
是否收费:否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常见错误示例
1 注销申请书上传的申请书与提交的电子表格信息填写不符合本办事指南的要求,例如:(1)上传的申请书与提交的电子表格填写信息不一致;(2)表单、表格漏填或者多填;(3)填写信息与企业证照载明的信息不一致;(4)上传的申请材料非原件扫描等。2 原许可证上传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事指南的要求,例如:(1)上传的申请材料非原件扫描;(2)上传的申请材料不在有效期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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