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托育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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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8〕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举办资格)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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