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地产补地价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审批

依申请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土地供应审批通用表) 网上下载,申请人填报并盖章后,上传系统。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补地价工作联系单》 规划资源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进度计划表 企业填写进度申请,盖章后上传系统。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用地范围图) 申请人委托专业部门制作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书 网上下载,申请人填写。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土地供应审批通用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1、准予批准的条件:1)房地产权属清晰;划拨用地的应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核发产权证明2)房地产土地用途与规划意见相符;3)存量房地产土地用途为工业的,应取得产业主管部门核提的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产出绩效、节能环保等条件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要求;4)以存量补地价方式实施存量土地盘活的,应取得规划意见,盘活转型项目的实施计划应有区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其中整体转型的,受让人应为区县政府主导的转型区域内土地权利人商议确定的开发主体;零星盘活的受让人应为原权利人或原权利人成立的项目公司。2、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许可;2. 审核出让的地价,评估单位在评估时,均需按市场价进行评估,低于基准地价与相关最低价标准的,不予许可。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准予批准的条件:1)房地产权属清晰;划拨用地的应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核发产权证明2)房地产土地用途与规划意见相符;3)存量房地产土地用途为工业的,应取得产业主管部门核提的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产出绩效、节能环保等条件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要求;4)以存量补地价方式实施存量土地盘活的,应取得规划意见,盘活转型项目的实施计划应有区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其中整体转型的,受让人应为区县政府主导的转型区域内土地权利人商议确定的开发主体;零星盘活的受让人应为原权利人或原权利人成立的项目公司。2、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许可;2. 审核出让的地价,评估单位在评估时,均需按市场价进行评估,低于基准地价与相关最低价标准的,不予许可。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申请表格需要加盖与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提交材料复印件需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

常见错误示例

签订出让合同:
1、常见错误:在填报《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时,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
正确做法: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名称。
2、常见错误:在申报有偿使用合同审批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未携带授权委托书。
正确做法:如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出让合同调整、撤销:
1.常见错误:提交书面申请时,写成“关于………的请示”。
正确做法:调整出让合同业务为依申请办理事项,因此“请示”应改为“申请”。
2.常见错误:书面申请的称呼写成区规土局某一业务科室或某一街镇。
正确做法:应写成“*********局”。
3.常见错误:提交供地批文时,错提交成建设用地批准书。
正确做法:应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沪闵府土(20 )***号”
4.提交土地测绘报告时,提交成规划定界报告。
正确做法:应提交《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
5.提交原合同时,仅提交最新一版合同。
正确做法:应提交原所有版本合同,包括原补充合同。
6.申请成立项目公司时,以项目公司名义提交申请,提交的材料为项目公司材料。
正确做法:应由原受让人提交申请,相关材料一并提供。
8.提交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时,未加盖核发部门规证编号章。
正确做法:应加盖相应规证的编号章。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全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