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政务服务中心(021)68547315(内资)、 (021)68003383(内资)、(021)68542222-88109(外资)、惠南分中心 (021)68003383、张江行政服务中心(021) 33832882、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021)68800000、自贸区保税区域行政服务中心(021)58698202、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厅(021)20285751、国际旅游度假区(021)20991740、(021)2099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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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wdt.sh.gov.cn/zwdtSW/zwdtSW/zhaocha32/zhaocha.jsp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40号综合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政务服务中心惠南分中心23-26号综合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张东路1158号3号楼张江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4-9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新金桥路27号14号楼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5-6、14-16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综合保税区基隆路9号自贸区保税区域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岛1-12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闻居路1333号B4区一楼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厅4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国际旅游度假区申迪北路700号4号楼度假区分局注册大厅1-2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杨高中路2900号(邮政编码:200135)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报纸公告样张 | 原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市场监管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
条款 | ||||
内容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2 | 依据名称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