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设区的市级许可权限)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22187342,(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25号窗口(卫生帮办)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临新路268弄16号楼3楼 长宁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办公室
填报须知
按要求填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 5.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特别程序
无
是否收费:否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常见问题
本事项是否接受委托办理
如经办人不是本人,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军队护士变更到地方的,携带军官证或士兵证作为身份证明;正确做法:应该提供地方身份证件作为身份证明。2.常见错误:护士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来办理变更手续;正确做法:应该先办理护士证书注销再重新注册手续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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