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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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修改2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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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在填报派遣员工总数时,是否包括由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的人数?

在填报派遣员工总数时,应剔除由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

劳务派遣单位在填报用工单位总数和派遣员工总数,是否包括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服务的单位数和人数?

在填报用工单位总数和派遣员工总数时,应剔除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服务的单位数和人数。

近四年社保累计36个月达到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三倍是否就可以7年缩短为5年?

申请人必须是科技和技能人才,且需依法报税。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什么时候提交?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哪些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在上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和办理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备案的分支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包含了临时工的人数。
正确做法: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不包含临时工的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的规定: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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