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53950539、(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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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黄陂北路9号申远大厦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职业资格中心三楼 B1-B9号窗口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邮政编码:200125。
1.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后扫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 1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 ||
| 条款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 内容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
| 2 | 依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 ||
| 条款 | 第十四条 | |||
| 内容 |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条款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
| 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