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确认

物业管理用房确认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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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同意审批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间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不同意审批的条件:住宅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的不予备案。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同意审批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间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不同意审批的条件:住宅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的不予备案。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规定》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在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94号)十一、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面积等在审照附图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对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配置要求,在先期开发的区域内一次性配置或者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在未按照规划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前,不得擅自变更、分割、转让、抵押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物业管理区域预划意见书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的,区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向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应当在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面积、室号;区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间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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