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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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资质分别分为甲、乙、丙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2.单位的资质满足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类型要求。从事大型以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具有甲级资质;从事中型以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具有乙级资质;从事小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具有丙级资质;3.提交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报告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相应条件不符合第(一)条所列标准之一项或以上的,不予批准。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资质分别分为甲、乙、丙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2.单位的资质满足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类型要求。从事大型以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具有甲级资质;从事中型以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具有乙级资质;从事小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具有丙级资质;3.提交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报告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相应条件不符合第(一)条所列标准之一项或以上的,不予批准。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成后如不及时备案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施资质管理,在我局开展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在本市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及时备案行为,将影响相关单位的资质延续或升级。

在其他省市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否要进行竣工备案?

我局只受理在上海市域内完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备案,在其他省市完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按照当地的规定进行竣工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根据《办事指南》的申请材料清单和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即可在网上进行申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什么途径申请?

为方便申请单位备案、减少申请人往返办事、提高审批效率,该备案事项实施网上申报、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审批证件、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在填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单位名称处填写简称。
正确做法:应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名称。
2.常见错误:在填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因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为同一家单位,在“相关单位名称”一栏中仅填写了建设单位名称。
正确做法: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为同一家单位,也须按勘查、设计、施工分别填写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负责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3.常见错误: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盖章之处未加盖备案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
正确做法:在填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应在盖章之处加盖申请备案的建设单位公章,并由企、事业单位法人签名或盖印章。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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