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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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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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按要求填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表格应加盖公章或签章。
5.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主要负责人的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主要负责人的医师执业证书 数据共享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诊所设备清单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卫生技术人员医师资格证书 数据共享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卫生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 数据共享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诊所房屋布局图及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消防应急预案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告知书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备案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备案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备案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5.备案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备案部门实施备案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4.申请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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