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办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93
投诉电话: 021-12345
拟办理职工医保待遇的职工所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为符合条件的本市职工提供医保待遇的审核及待遇发放等事务的经办服务。
不含有特别程序
1、拟办理职工医保待遇的职工所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为符合条件的本市职工提供医保待遇的审核及待遇发放等事务的经办服务;2、通过“退役军人一件事”由社保部门将数据直接传输给医保部门进行办理。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康定路807号一楼办事大厅1号窗口(临时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2、《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令8号);第二条(适用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第二十三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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