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小木桥路68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受理服务大厅2号、6号窗口(综合窗口)
信函咨询: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032
投诉电话: 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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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部门名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电子邮件投诉: jgc@zjw.shanghai.gov.cn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合同等) | 人社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安管人员考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初证考试合格证明 | 通过市住建委人才开发评价中心数据接口获取,已实现无需当事人提供。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1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三十六条 | |||
内容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
2 | 依据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
条款 | 第一、二、三条 | |||
内容 |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条款 | 第二十七条 | |||
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