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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海舸路509号4号楼北楼6号窗口,邮编201913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条款 | 第四十五条 | |||
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2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 ||
条款 | 第四十三条 | |||
内容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