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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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PC)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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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各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参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由各区人民政府制订。
决定 3 部门负责人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各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参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由各区人民政府制订。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公司,地址:城桥镇西门路313号,联系电话:69690831,69619119。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提交哪些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四)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区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区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八)区住房保障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哪些条件?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原则上按照工作所在单位就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在本区设定区域内工作且在该区域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可以申请该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设定区域划分为“A、B、C、D、E、F、G”7个区域。A区域横沙乡;B区域包括陈家镇、中兴镇、东平镇(原前哨农场);C区域包括向化镇、堡镇、港沿镇、竖新镇;D区域包括东平镇(原前进农场、东风农场和长江农场)、新河镇(原新民社区);E区域包括新河镇(原新河社区)、建设镇、城桥镇、港西镇、庙镇;F区域包括三星镇、新村乡、绿华镇、新海镇;G区域长兴镇。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正确做法: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第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全市任一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登记证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街道(乡镇)等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常态化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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