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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咨询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3楼C18、19、20号窗口
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3楼C18、19、20号窗口;邮编:20007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投诉渠道: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46号1807室
信函投诉: 投诉渠道: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46号1807室;邮政编码:200070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身份证明由公安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备案业务实施方案、准备情况及开展相应业务工作人员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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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当场办结 | 审查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
决定 | 当场办结 | 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