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申报登记

新办 申报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应当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粘贴于显著位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及管理信息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3]3号)“第四条: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由其所有者(以下简称“机械所有者”)向申报时机械使用地区属地管理部门申报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信息,并申领识别标志,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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