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申报登记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9714323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收件。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申报范围的,不予受理。3.审查。经办人员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4.制证与送达。工作人员根据认定结果制作完成环保号牌及信息识别卡后,申请人按短信通知内容领取。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公园东路1155号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403室
办理时间
当年6月15日至当年9月1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9月16日至次年6月1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应当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粘贴于显著位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及管理信息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3]3号)“第四条: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由其所有者(以下简称“机械所有者”)向申报时机械使用地区属地管理部门申报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信息,并申领识别标志,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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