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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街道长宁路599号1222室,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场和文物管理科;邮编:200050
1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内容 |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