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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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街道鲁班路158号受理大厅1-20号窗口;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北京西路95号; 浦东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张杨路2899号(张杨路受理点)、人民西路1559弄1支弄5-16号(惠南受理点); 黄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鲁班路158号; 徐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上中路466号; 长宁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天山西路789号A幢1层(中山国际广场); 静安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老沪太路1233号一楼; 普陀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碌曲路100、124号; 虹口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水电路1576号; 杨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长岭路111号; 闵行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秀文路600号(莘庄受理点)、竹园路559号T5号楼2楼(浦江受理点); 宝山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宝杨路1369号; 嘉定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嘉戬公路118号; 奉贤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望园南路1529弄1-3号; 松江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文诚路1611号; 金山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龙山路758号; 青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古安路176号; 崇明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翠竹路1501号。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8:45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什么叫“抵押”?“抵押”有哪几种类型?什么叫“抵押登记”?哪些登记属于抵押登记?

“抵押”的法定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的分类:(1)按照抵押担保的债权来分,可分为为“一般抵押”(即担保单笔债权的抵押)和“最高额抵押”(即在最高额限度内,担保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的抵押);(2)按照抵押担保与主债权之间的关联来分,可分为“正担保抵押”(即直接担保主债权履行的抵押)和“反担保抵押”(即抵押人向第三方保证人提供的、以担保债务人会在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之后向第三方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抵押);(3)按照抵押物数量来分,可分为“单独抵押担保”(即抵押物只有一个的担保)和“共同抵押担保”(即有多个抵押物共同担保同一主债权的抵押,其中又可细分为“连带共同抵押担保”和“按份共同抵押担保”);(4)按照同一抵押物上不同抵押的优先顺序,可分为“首顺位抵押”(即第一顺位抵押)和“后顺位抵押”(即第二及之后顺位的抵押),抵押顺位以抵押权原始设立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5)按照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来分,可以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其中,对于不动产的抵押,需以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作为抵押正式生效的要件,此类登记即为“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大致可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房屋建设工程抵押登记”、“以房地产设立抵押权的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和“抵押权转移登记”等类别。

常见错误示例

填写地址信息不全,只填写到XX路XX弄,正确填写查询地址应该到XX路XX弄XX号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市不动产登记局、各区登记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权利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登记申请文书格式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权利;
3.申请人可以依法在申请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
4.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凭身份证件依法申请查阅记载不动产权利信息的不动产登记簿。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登记资料,还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查阅的证明;
5.在依法设定的不动产登记类别和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要求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申请人向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改正;
7. 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
8.对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准予登记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市不动产登记局印章的不动产权证书;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登记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 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不动产登记,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10.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按照该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不动产权利但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仍依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其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
3. 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当事人伪造不动产权证书的,由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依法没收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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