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8371008
网上咨询: 一网通办咨询
投诉电话: 021-12345
本事项采用全程网办的方式,产废单位应在“一网通办”中如实准确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同时上传相应的备案材料电子版。材料应满足以下形式标注: 1.申报资料按本事项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应清晰,并按材料目录中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登录一网通办-填写单位填写申请表,按要求上传附件-申请单位按照产废设施所在地,选择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备案成功,自动生成备案表或补正材料-市固废中心及时汇总备案信息,每月向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高科中路610号环境管理事务中心101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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