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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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按材料要求填报,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申请材料目录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公安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化行政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演员名单及演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籍演员需有护照签名页复印件) 演员身份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有效期应超过演出结束日期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提交)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场地证明 以申请人自有场地举办演出的,应提交该场地的权属证明;租赁场地举办演出的,应提交场地租赁协议及场地出租方对该场地的权属证明文件;受场地所有权人委托组织演出的,应提交委托组织演出协议及委托人对场地的权属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风险自评报告(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提交)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批文 当次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第十五条
条款
内容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条款 第十五条
内容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