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满6年过渡申请(区筹项目)个人

公租房满6年过渡申请(区筹项目)个人 申报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根据沪房保障〔2023〕127号文件《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崇明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总年限期满后过渡居住准入条件的批复》规定:
一、没有进入轮候状态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对租赁总年限期满后申请过渡居住的家庭,住房情况可以按照《上海市崇明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沪崇房管规〔2021]1号)规定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人士和家庭)在同时具备(一)、(二)、(五)项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三)或者(四)项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已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在本区已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但在设定区域内工作且在该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设定区域划分为“A、B、C、D、E、F、G”7个区域,A区域为横沙乡,B区域为长兴镇,C区域包括陈家镇、中兴镇、东平镇(原前哨农场),D区域包括向化镇、堡镇、港沿镇、竖新镇,E区域包括东平镇(原前进农场、东风农场和长江农场)、新河镇(原新民社区),F区域包括新河镇(原新河社区)、建设镇、城桥镇、港西镇、庙镇,G区域包括三星镇、新村乡、绿华镇、新海镇,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五)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已经进入轮候状态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对租赁总年限期满后过渡居住的申请家庭,应当按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总年限期满退出相关政策口径的通知》(沪房保障〔2018]45号)规定执行。公租房保障对象(含单位包租房源的入住对象)在本市公租房累计承租或居住满6年后,区住房保障机构不再受理续租准入资格申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1到2年: 1、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上海市不拥有产权住房(期房除外)及承租公有住房,且提出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过产权住房出售、赠与行为及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行为; 2、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遵守租赁合同及公租房管理各项规定,信用记录良好。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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