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66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咨询: 地址:宝山区淞滨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清税注销专区7-14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投诉: 地址:宝山区淞滨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清税注销专区7-14号窗口
信函投诉: 市区税务机关信访部门,详见上海税务网(shanghai.chinatax.gov.cn)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使用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3.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需注明与原本无异意,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清税注销专区7-1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6月15日至当年9月1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正确做法: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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