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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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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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信息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目录

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联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明 公安或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身份证明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法院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婚姻证明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公安或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身份证明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卫生健康委、档案馆或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户籍证明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四)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其独生子女前在结婚之前死亡;(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人为非本区户籍的;2、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3、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条件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通知书》自始无效。对于无效领取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通知书的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通知书》和一次性补助金。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四)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其独生子女前在结婚之前死亡;(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人为非本区户籍的;2、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3、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条件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通知书》自始无效。对于无效领取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通知书的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通知书》和一次性补助金。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第九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十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沪人口委[2006]42号)全文。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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