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
窗口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老沪太路202号静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1号与2号窗口;邮编:2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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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执业监督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大统路199号15楼1516室;邮政编码:200070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条款 | 第十条 | |||
内容 |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