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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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形式标准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申请材料目录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模板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非本市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登记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项目合同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与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验资报告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条款
内容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5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款
内容 附件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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