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9623213、(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stRegionIndex.do?stRegion=SH00CM
窗口咨询: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区综合窗口40号-66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88号1号楼2楼203室;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4楼426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 申请表根据网上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后上传;3.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注销证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区综合窗口40号-6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请注销时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了怎么办?
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许可证原件丢失,没有登报挂失。正确做法:应登县级以上报纸登报挂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2. 当被告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时,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必须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条件并可提供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3.必须保证提供申请资料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4.配合核查组开展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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