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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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 审查人员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标单位应当为每项计量标准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检定或校准人员;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决定 3 部门负责人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标单位应当为每项计量标准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检定或校准人员;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内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调整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申请考核单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申请考核单位、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市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或者校准服务。
经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市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以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的本企业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强迫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3.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5.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就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进行听证。
6.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7.行政许可听证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8.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给予赔偿。
9.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给予赔偿。
10.认为考核专家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考核组成立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1.对结论或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诉意见。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评审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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