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改变港口岸线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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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拟改变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的有关论证报告或者情况说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岸线使用证原件及岸线使用批文 交通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岸线平面位置图及地形图 设计单位、测绘单位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情况(如营业执照等)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使用功能、使用范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规划资源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港口岸线批准文件 批文 3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
条款 第十五条
内容 第十五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 第十三条
内容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 依据名称 《上海港口条例》(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 第六条
内容 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或者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或者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经审查批准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
3 依据名称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34号)
条款 第四条
内容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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