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0(当场)
电话咨询: (021)12366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2楼1-23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2楼228争议调解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受理。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3.反馈。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2楼1-2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错误示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是否收费:否
46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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