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申请)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93
窗口咨询: 参保人现有单位所在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全市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可通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网址查询:(http://ybj.sh.gov.cn/gzfw/index.html)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参保人现有单位所在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全市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可通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网址查询:(http://ybj.sh.gov.cn/gzfw/index.html)
在外省市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历,且在本市已建立职工医疗保险账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办理转移接续(转入申请)。
含外省市具体转出的各环节限制(例如转出资金到账情况、转出凭证寄发情况等)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人可直接向现有单位所在的区医保事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医保中心进行审核; 2、申请提交后,区医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生成并向申请人的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申请人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接续手续; 4、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转出地经办机构的《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接续手续; 5、转移接续转入的全部过程,受限于医保经办机构间的凭证交互、资金转账、数据交互等因素影响,具体办结时间无法预估。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宝东路879号宝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1-3号窗口(综合窗口);参保人现有单位所在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全市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可通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网址查询:(http://ybj.sh.gov.cn/gzfw/index.html)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请人在线上提交转移接续转入申请后,是否还需往返转出地或转入地经办机构?
如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申请人资质符合直接办理转移接续转入的条件,则无需再往返转出地或转入地经办机构。各地经办机构间会协同办理,直至所有与转移接续转入相关的业务流程全部周转完毕。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市021-12393咨询,或拨打转出地经办机构咨询电话查询。
有多地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经历,可以同时申请转入吗?
可以。
哪些人群可以直接申请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入?
在外省市有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经历,且在本市已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帐户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转入)。
常见错误示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待〔2019〕108号)第一条 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有关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信息,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第一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第一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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