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SJ
窗口咨询: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松礼路81号松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SJ042-SJ046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松礼路81号松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SJ042-SJ046号窗口 (邮编:20160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SJ
窗口投诉: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松礼路81号松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60室 松江区交通委员会审批科驻三中心办公室
信函投诉: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松礼路81号松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60室 松江区交通委员会审批科驻三中心办公室(邮编:201600)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 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通主管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 ||
| 条款 |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
| 内容 |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 2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 条款 | 第五条 | |||
| 内容 |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