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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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上传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信息必须与现场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

申请材料目录

《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居住证》(非临时)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学生证、研究生证 在校生提供学生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学历证书 各高校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人社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7 审查人员 1、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就读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人员。(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3)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5)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及合格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查询及下载)。 (6)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2、新办的不予批准情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决定 8 部门负责人 1、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就读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人员。(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3)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5)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及合格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查询及下载)。 (6)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2、新办的不予批准情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对于申请人体检时有冒名顶替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

如果申请人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如何处理?

(1)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视为体格不合格,本次认定不予受理。(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无法完成妇科检查的,视为未完成体检,本次认定不予受理。

如果申请人体检时已怀孕,如何进行X光胸片检查?

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1)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2)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3)疑似怀孕的,必须在医院当场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4)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教师资格体检需要空腹吗?必须要在指定体检医院吗?复检时可以更换医院吗?

体检无须空腹,但请注意饮食清淡。体检需要在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如果体检不合格,按医嘱复查,复查仅一次机会。复查必须是初检的体检医院,申请人不得自行更换体检医院。体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申请人不得再次更换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教师资格体检需要收费吗?

体检费用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在其他省市参加教师资格国考合格,已取得国考合格证明,可以在本市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

申请人在参加其他省市国考面试时,需符合当地教师资格国考面试条件且申请人目前符合本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参加本市认定。

对于以居住证方式申请认定的,需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吗?

(1)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要求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居住证办理机构补办。(2)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相一致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即可;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和积分有效期证明原件。(3)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专、本科、研究生)户籍未迁至本市,可以在本市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吗?

可以在本市参加认定,其中大专、本科在读学生只能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每年)参加认定。不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对于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教师资格,如何办理?

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余认定条件同公告中规定。目前未开放外国国籍人士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认定范围。

常见错误示例

提供相关资料原件遗失,证件有效期过期。
更正办法:提供相关遗失证明,过期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续办。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实施)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
《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
《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教委人〔2012〕23号)。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 )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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