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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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1)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7)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8)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9)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10)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党委宣传部门验收。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7)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8)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9)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10)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党委宣传部门验收。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证照 3年 点击下载 自取或快递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条款
内容 第十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条款
内容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2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条款
内容 第一条: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3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款
内容 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