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3306199、(021)23306188
网上咨询: 网址:http://yjglj.sh.gov.cn/,申请路径:网上办事/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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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通讯地址:瑞金二路108号民防大厦1楼1号行政审批办事窗口,邮政编码:200020
投诉电话: 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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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复兴中路593号接访室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复兴中路593号,邮政编码:200020
1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 |||
2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三十三条 | |||
内容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