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66592639
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宝杨路158号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A119室综合科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宝杨路158号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A117室综合科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校车使用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3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办理者是否要带身份证原件
办理者请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以便相关部门核对身份信息。
需提交证件有什么要求
所有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
办理申请和注销表格具体要求是什么?
1.办理校车使用申请或注销所需提交的表格必须为原件,所填信息必须准确真实。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行驶路线(停靠站点)经常会出现错误正确做法:先到交警处进行行驶路线(停靠站点)后台的审核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沪府办〔2015〕83号)第六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调查的义务。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