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处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862260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金海路1000号41号楼1楼大厅1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金海路1000号41号楼6楼602室
电子邮件咨询: pudongflyz@126,com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金海路1000号41号楼6楼602室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金海路1000号41号楼6楼602室
电子邮件投诉: pudongflyz@126,com
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办理方式
1.接收材料。接收当事人举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材料。2.申请受理审查。区司法局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情形,符合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作出决定。区司法局调查核实,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措施。4.制证送达。区司法局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金海路1000号41号楼1楼大厅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浦东新区如何处理相关问题?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投诉,并认真调查处理。
常见错误示例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21日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立即前往